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广播影视部分)》(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54号,2007年9月19日)、《<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57号,2008年1月14日)。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论证时间)。 审批部门:广电总局 (一)申请条件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中方机构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2.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向广电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剧题材规划; 3.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4.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 5.共派创作人员、技术人员参与全程摄制。电视剧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中,中方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6.电视剧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中方机构须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动画片向广电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 3.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4.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 5.电视动画片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用。 (二)申请程序 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向广电总局申报。 其他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经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三)申请材料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申请书;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复印件; 3.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4.每集不少于1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5.境内外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名单及履历; 6.制作计划、境内拍摄景点及详细拍摄日程; 7.合作协议意向书; 8.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4.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5.合作协议意向书; 6.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 申报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动画片)完成片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1.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2.广电总局准予拍摄的批复和经公示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 3.图像、声音、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DVD样片一套; 4.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 5.与样片字幕相同的片头片尾字幕。